【以案釋法】微信小程序的名稱不得侵害商標權——北京某公司訴海豐某百貨商場、騰訊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系注冊商標“樂居”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系第35類,包括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等。海豐某百貨商場在騰訊公司提供的微信平臺開發小程序“樂居百貨”后,使用該微信小程序為消費者推薦、銷售日用百貨。北京某公司認為海豐某百貨商場在商業經營過程中使用“樂居”商標作為微信小程序的名稱,并且在微信小程序上為他人提供商業服務,系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其商標權專用權,而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小程序的平臺方,存在幫助海豐某百貨商場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海豐某百貨商場、騰訊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生效判決認為:海豐某百貨商場使用了與北京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標識,在微信小程序“樂居百貨”上進行推廣宣傳,與北京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屬同類服務項目,讓公眾誤以為該服務與北京某公司存在關聯并造成混淆,故其行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騰訊公司系微信小程序的經營者,因北京某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未將海豐某百貨商場侵權的事實通知騰訊公司,亦未舉證證實騰訊公司在知道海豐某百貨商場侵權的事實后仍存在予以協助的情況,且騰訊公司已在本案庭審前將該小程序“樂居百貨”進行屏蔽,故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海豐某百貨商場經營規模以及北京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加之庭審時北京某公司撤回停止侵權訴求,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海豐某百貨商場賠償北京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00元,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微信小程序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網絡用戶通過微信小程序進行消費的現象已經十分普遍,商家也能以此為良機宣傳推廣產品、擴大銷售渠道,但商家仍需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商業活動,尊重知識產權。本案通過認定商家開發使用的微信小程序名稱侵害相關商標權人的權益,明確了商家在線上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從而強化了數字知識產權保護。
來源: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